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5 09:5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房屋及设施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依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含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各种经费来源)的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维修、改造、装饰、装修以及校园环境建设等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

第三条 校内所有维修、改造、装饰、装修以及校园环境建设等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规程和规定。

第二章  立项审批

第四条 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的日常零星维修项目(包括电气工程、土木装饰工程等),可以直接向后勤集团报修,由后勤集团及时安排维修。

第五条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包括学校房屋建筑工程、公共设施等维修、改造、装饰、装修,校园内道路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暖通空调工程等,由后勤集团统一归口管理,后勤集团在申购单位协助下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申请表”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按程序确定最终实施方式。

第六条 应急抢修、抢险工程项目,后勤集团应及时将抢修、抢险施工方案上报至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同意,在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现场查勘、论证后,安排“小型维修施工单位库”中的企业施工并由后勤集团进行施工管理,同时后勤集团应及时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应急采购申请表”并履行相关手续。对于特别紧急、涉及师生安全等无法事先按以上规定流程进行的事项,后勤集团可在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并请示校长后随即组织施工,然后再参照上述流程补办相关手序。

第三章  项目发包及合同管理

第七条  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发包是指学校统一建立“小型维修施工单位库”,按照确定的计价方式,通过一定的程序,从施工单位库中优选施工单位并进行管理的采购办法。“小型维修施工单位库”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道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校园绿化工程等不同专业类别。

第八条 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实行从“小型维修施工单位库”中优选并确定施工单位的发包原则,由招标办办理发包手续并进行档案管理,由后勤集团与各施工单位共同起草合同,合同方式原则上为固定总价,并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合同会审管理规定》履行合同签批程序后,再根据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九条 所有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都要对施工单位实行履约守信评价制度。施工单位履约过程中出现无故不签订合同、拖延履约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等情形影响工程正常实施的,后勤集团应在该情况实际发生后一周内,如实地将施工单位履约和诚信评价情况报送招标办,作为违规违约处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小型维修施工单位库”由招标办进行动态管理,违规违约的施工单位将被清理出库,库中施工单位数量不足的,招标办可及时遴选补充。

第十一条  招标办负责建库情况、入库施工单位基本情况、施工单位发包记录、质量保修记录、履约诚信记录等材料的归档工作,后勤集团负责项目预算、合同文本、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结算等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集团按照维修合同内容要求,依据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及验收标准,严格进行施工过程管理并指定专人作为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进度管理和安全管理等;申购单位和招标办参与日常监督及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后勤集团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施工质量标准,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单位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管理。选用主材的技术指标应以后勤集团和申购单位提出的要求为准。除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自采自供,施工中采购的主要材料需经后勤集团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遵照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理规程、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对工程施工中不符合管理程序及操作规范的,应责令其及时改正;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隐蔽工程必须检查验收并及时签证。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各阶段验收时,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后勤集团,以保证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能够及时到场参加。验收合格的工程内容须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严禁事后补办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无条件进行返修、补救,并再次约定时间进行验收签证,直至合格为止。期间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损失应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结束后,由后勤集团组织、招标办和申购单位共同参与,对施工项目按签约时规定的标准进行竣工验收。招标办和申购单位保留工程抽检和过程监督的权利。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紧急抢修工程;一般维修施工应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秩序;除特别紧急情况或特殊要求外,原则上维修施工工作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进行;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遵守国家消防、治安和环保制度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学校将视情节及其严重程度,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小型维修施工单位入围资格。

第五章  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天内报送结算材料至后勤集团,由后勤集团按程序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材料中应包括: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竣工图、现场签证单等。
   
第十八条 结算书除要求结算资料完整,数字准确清晰,编制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外,还需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认可。

第十九条 结算的审核依据包括双方合同条款的内容、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认可的本工程实际竣工的工程量,以及国家或地方有关造价管理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审核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地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特征、送审竣工结算造价、送审竣工结算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学校维修资金的零星维修、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纳入学校预算,实行计划管理,计财处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校内各单位、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或科研经费等各种经费来源的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从需求部门或经费主管部门经费中列支,计财处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一次付清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工程价款。工程保修期满后,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复验认可、归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支付剩余部分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参与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后勤集团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管理,明确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责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参与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管理人员加强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质量保修

第二十六条  小型工程及维修项目质量保修期规定:建筑装饰、市政、绿化、通风、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电气工程、局部防水工程为2年,整体防水工程为5年。在质量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人为使用不当除外),由后勤集团责令施工单位无偿承担维修义务,对拖延施工、拒不到场的施工单位,后勤集团可重新选择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该部分费用从其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对质量保证金不足部分后勤集团保留追偿权利。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违规违约行为将被记入学校施工单位诚信档案,列入学校“违约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从学校“小型维修施工单位库”中清理出库。

(一)弄虚作假谋取入库资格的;

(二)发包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项目的; 

(三)拒绝按价格约定要求承建工程的;

(四)故意拖延或不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的;

(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的;

(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的;

(七)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工作秩序的;

(八)影响工程发包公正性的;

(九)拒绝承担学校指定的应急抢修项目的;

(十)不按合同履约,拖延工期严重的;

(十一)项目验收不合格且不愿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十二)存在其他违规情况的

第二十八条 违约经济责任。执行现行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条款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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