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3-05 09:5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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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商城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推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8660号)和《关于正式实行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953号)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网上商城,是依托辽宁政府采购网,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搭建的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平台。网上商城利用电子商务手段,通过数据接口由电子商务供应商提供商品,实现采购人日常零星商品在线选购。

第三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学校负责网上商城采购的职能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网上商城采购,具体包括:设置并授权各单位(部门)网上商城账号、受理网上商城采购申请、审核网上商城采购订单、复核网上商城采购结果等。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指派专人(以下称商城采购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网上商城采购的相关工作,包括组织完成采购申请、网上下单、货到验收、付款和报销等。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坚持厉行节约原则和最低价优先原则,严禁超标准采购。

第五条  网上商城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促进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网上商城实施范围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货物,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网上商城采购经费须按照学校预算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审批。

第七条  根据学校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货物由各单位(部门)直接在网上商城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需通过工作流提交采购申请并填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网上商城采购申请表》,在履行完审批手续并将纸质版申请表上报招标办备案后,由招标办在网上商城采购。

第八条  网上商城实行采购目录制。网上商城采购目录由辽宁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布,全省统一实行。辽宁省财政厅会根据采购需求变化及时对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网上商城目录及限额标准实施网上商城采购,避免化整为零,规避审批采购。如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的货物不能满足采购单位合理需求,需要通过其他渠道采购的,应附网上商城相关信息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报招标办审批同意后,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采购。

第三章  网上商城采购程序

第九条  网上商城采购的基本流程:

(一)采购周期。各单位(部门)商城采购管理员负责网上商城采购事宜,在按要求将其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报送招标办备案并授权后,即可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时应尽量集中采购,减少采购次数,提高工作效率。

(二)选择商品。各单位(部门)商城采购管理员通过授权账号和密码登陆网上商城,确定意向采购商品品牌、型号,系统自动显示各型号配置、价格等信息供对比选择。同一商品只能选择价格最低的供应商,价格相同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任意一个下单,如采购商品过程中出现高价中选的情况,由商城采购管理员负责向有关部门解释和说明。

(三)确认下单。确定商品后放入购物车,登记送货地址、收货人及联系电话,下单提交确认采购。

(四)订单生效。招标办按有关规定审核提交,订单生效。

(五)电商供货。电商确认订单,系统自动生成采购合同,并实现自动公告和备案,电商根据订单填写的商品信息及送货地址送货。

(六)到货验收。电商按照送货地址将货物送到后,收货人按照合同约定现场开箱进行货物验收,确认商品完好后,签收即为验收通过;若商品破损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收货人可拒绝签收,电商应更换商品后重新发货并履行验收程序。

(七)支付货款。货到签收后,收货人刷本人公务卡当场支付货款,并在2周内到计财处报销,应防止出现信用卡还款超期产生滞纳金情况。因报销时间滞后导致还款不及时产生滞纳金的由收货人本人负责。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必须选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如选择账期支付方式,招标办将不予审核提交。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招标办在网上商城采购,付款方式为账期支付方式。

(八)报销流程。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货物,货到验收完成并刷卡付款后,收货人需到商城采购平台下载打印购货合同和电子发票纸质版到招标办盖章确认,再持公务卡刷卡凭证和经招标办审核盖章的电子发票纸质版到计财处履行报销手续。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货到验收完成后,收货人需在10日内到计财处报账,计财处在报账完成后10日内,通过电汇方式将货款一次性足额支付给电商,收货人可到招标办领取经审核的电子发票纸质版到计财处履行报销手续。经招标办审批通过其他渠道采购的,应附网上商城相关信息截图或理由充分的相关说明作为证明材料。

第四章 质保与售后服务

第十条  网上商城商品的质保和售后服务按电商承诺执行,如需退货、调换等,由各单位(部门)商城采购管理员自行联系电商解决。若网上商城采购的商品不含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各单位(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自行选择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网上商城采购为政府采购的一种方式,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确保依法依规。如违反采购程序,将不予报销入账,造成后果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招标办须对网上商城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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