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3 11:12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工作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关于推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印刷与出版、专业咨询、软件开发设计、维护、租赁、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金融服务、物业管理等。

第三条 以下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包含但不限于:

(一)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拨款、专项资金、各种收费、纵向科研经费、其他收入和捐赠资金等;

(二)出售、出租学校固定资产招商项目、经营学校无形资产招商项目;

(三)面向师生的大宗服务收费采购项目、使用学生资金支付由学校代购的项目。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人员、采购活动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工作人员、采购活动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学校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采购领导小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和立项申请部门逐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管理工作。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审计处、校工会、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集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研究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监督检查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立项申请部门的工作;

(五)研究决定采购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的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代表学校履行采购人职责;

(二)起草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流程;

(四)申报和组织实施采购项目计划;

(五)牵头处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疑;

(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代理合同;

(七)建立、管理和维护学校“评审专家库”和“招标采购供应商库”;

(八)完成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九)完成学校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监督全校的采购工作。审计处、工会等为监督办成员单位,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招标办应建立健全评标全过程存档机制,不断完善开标、评标、谈判等现场全过程音视频可存储调阅的监控系统,随时接受监督办的监督和抽查。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为学校采购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立项申请部门为采购工作的项目申购部门(以下简称申购部门)。  

学校采购项目按不同类别由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属性进行归口管理(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教务处负责教学、专业、实验室建设类别项目的归口管理,科研处负责科学研究类项目的归口管理,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科建设类项目的归口管理,后勤集团负责工程、维修类项目的归口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类项目的归口管理,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类别项目的归口管理,计财处对所有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归口管理。未列入以上类别的项目按项目属性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申购部门提交的年度采购计划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为学校审核采购计划提供依据;

(二)对各申购部门提交的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果进行审核;对采购项目的市场调查和总体论证方案把关;

(三)指导货物类采购项目中拟采购货物的技术参数拟定与技术释疑,参与工程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的要求、标准的制订及预算的审核。

第十二条 申购部门可以是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使用部门或项目组。申购部门应根据不同项目特点成立不少于3人的采购工作小组,多人经手、共同完成市场调研、项目论证等工作。小组成员一般应包含单位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使用人等。

申购部门申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应:

(一)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包含所属单位教师的纵向科研费采购计划等);

(二)填写货物、服务采购申请表,对采购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同时办理采购立项校内审批手续;

(三)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提出采购需求及无排他性的详细技术要求等招标参数;

(四)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释疑;

(五)参与采购项目合同的审查,并配合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

(六)负责合同签订后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资产入账;

(七)配合招标办实施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

(八)按程序组织本部门分散采购并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申购部门申购工程采购项目应:

(一)编制本年度工程(大修)计划;

(二)填写工程采购申请表,同时办理采购立项校内审批程序;

(三)提出工程技术要求(纸质版、电子版及图纸);

(四)提交经审计的招标控制价(纸质版及电子版);

(五)提交工程量清单(含清单说明及电子版);

(六)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解答(含清单部分);

(七)起草签订工程合同并履行合同;

(八)管理工程项目并做好履约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与规范,学校设置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专家库评审专家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采购项目负责人以及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征集的专家教授组成。评审专家应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市场行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遵守采购纪律、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与外请专家共同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

(二)代表学校参与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与采购代理机构聘请的专家共同组成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

(三)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评审,并与评审委员会共同出具评审意见和采购项目结论;

(四)对出现质疑或投诉的采购项目,要配合学校及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复议或答疑。

第三章 采购范围、组织形式及额度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和学校的业务特点,列入学校采购范围的项目类别有:

(一)货物类: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消耗用品,图书资料及数据库,印刷品,交通工具,建筑建材,学生用教材,军训服,运动服,药品,医疗耗材,实验耗材及按规定应纳入学校采购范围的其他货物。

(二)工程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供水排水管道、供暖设施、消防安防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建设工程施工以及建筑工程安装等。

(三)服务类:软件开发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运输服务,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工程咨询管理服务,财务、资产、审计及其他评估服务,法律服务,广告服务,摄影、摄像及课程制作服务,印刷服务,邮政与快递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园林绿化管理,冬季除雪服务等面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

第十五条 采购组织形式和限额标准按照资金性质和金额的大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部门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50万元以上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以及使用60万以上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的行为。由学校委托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使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或使用1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或使用1万元以上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在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2.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在 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3.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 5 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4.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预算金额在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三)部门分散采购是指使用1万元以下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由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限额标准中规定的金额不仅包括单次采购金额,也包括同类采购年累计额。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拆解采购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应本着“能招尽招,招标优先”的原则,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网上商城采购、采购领导小组集体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学校竞争性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磋商:学校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学校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学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行组织的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网上商城采购:采购《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在限额标准(50万元)以下的货物,可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直接采购;

(七)采购领导小组集体采购: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实际及应急处置需要等情况进行集体采购。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采购预算金额在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取采购领导小组集体采购方式采购。特殊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的采购预算金额在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亦可采取采购领导小组集体采购方式采购。

(一)突发水、电、暖、通讯、道路、燃气、消防等设备、设施及实验室设备故障的抢修;

(二)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校园安全等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文件、指令而必须发生的应急采购项目;

(四)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认定的其它应急采购项目;

(五)政府部门规定的缴费(如测绘、人防、消防、检测等)、指定购买的书籍、资料、数据等采购项目;

(六)因业务工作需要需在异地实施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条 部门分散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分散采购工作负责。部门分散采购所购商品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须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如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的商品不能满足合理需要,经招标办批准后可通过其他渠道采购。部门分散采购所购商品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外的,可自主选择采购渠道和采购方式。

(一)部门分散采购应2人以上共同采购,留存相关资料并做好采购过程记录;

(二)招标办有义务对部门分散采购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对采购的政策法规做出解释和说明,提供采购信息和供应渠道。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二)项目论证与立项审批;

(三)采购项目实施;

(四)采购合同签订;

(五)履约与验收;

(六)资产入账与资金支付;

(七)采购文件归档。

第二十二条 为更好统筹全校采购活动,科学、合理配置资源,高效、节俭使用资金,避免重复采购及过度采购,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编制制度。采购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立项:

(一)计划明晰:申购部门在每年年底前按要求填报下一年度预采购计划,在年度财务预算正式下达并落实采购资金来源后,结合经费预算、实际需求等因素科学准确地汇总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中应明确各采购项目类别及名称、采购预算、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果等;

(二)经费落实: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已经落实;

(三)论证通过:已纳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申购部门在年度预采购计划论证基础上,做好市场调查,全面考量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制定包括产品技术参数在内的更加全面的项目论证报告,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1.货物类采购项目需提供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合理的采购预算、售后服务要求、参考样品、交货期、质保期等资料。技术参数不得有排他性。采购进口产品的,还应按进口产品采购的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等;

2.工程类采购项目需提供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以及技术规范、材料明细、项目开竣工、验收与交付日期(工期)、施工地点、评审标准等资料;申购部门需提出建议性商务要求;涉及基建工程的,还应提供项目前期的报批、报备手续;

3.服务类采购项目需提供合理的采购预算,完整详细的服务要求,具体、可行的验收标准以及服务期限等资料。

(四)人员确定:申购部门根据要求选派熟悉招标采购流程、懂专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五)配套设施完备:预申购的设备、仪器安装的场地,水、电、通风等配套设施和环评等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三条 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立项的项目,申购部门应及时提交采购所需相关材料,由招标办按规定组织采购。

(一)政府采购项目需提前一个月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和学校招标采购网进行意向公开公示,申购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并公开采购意向,除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涉密或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其他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均不能实施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项目需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批或备案;

(三)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批准;

(四)进口设备、仪器采购需按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履行进口设备审批及海关报关等手续;

(五)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标办按以下程序组织采购:

(一)申购部门上报立项申请,主管部门负责立项论证、技术参数和标准审核,工程(服务)类项目需提供经审计处审核后的项目预算;

(二)编制招标文件,在学校招标采购网上发布公告。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公告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接受供应商报名并进行资格预审,工程采购项目供应商在承建学校工程项目中曾出现过评价结果不达标的,不具备再次投标工程采购项目资格;

(四)资格预审合格后,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并领取招标文件;

(五)根据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澄清、修改等;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开标、评标和定标;

(八)签订合同;

(九)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审办法。

(一)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中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申购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办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完成独立评标工作;

(二)对评标过程保密,对个人评标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四)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书面解释说明或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

(五)编写评标报告;

(六)将评标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七)配合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申购部门列席会议,监督部门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标会主要程序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评标工作组组长;

(二)招标办和申购部门介绍招标项目相关情况;

(三)组长依照招标文件宣布本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根据项目需要,可要求投标部门代表进场介绍应标情况,接受评标委员会质询;

(六)根据招标文件上的评标办法,评标专家对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

(七)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招标办代表、申购部门代表在评标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二)评标日期和地点;

(三)评标专家名单;

(四)评标过程、结果及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专家、招标办代表、申购部门代表签名。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 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

(二)按期递交标书的投标人不足3个。

公告两次后仍不足3个,招标办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采购程序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 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开标,重新组织招标:

(一)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有效投标人不足 3 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招标采购任务取消。

终止开标后,招标办负责将终止开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其他情况终止招标的,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有质疑、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明确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办在接到供应商书面质疑文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在此期间,采购活动需要暂停的应暂停。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或投诉经认定属实的,应当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审。

第六章 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文件归档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凡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同时要符合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拟定合同:申购部门与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拟订合同;

(二)审查合同:招标办负责对拟定的合同进行审查;

(三)复审合同: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复审;

(四)签订合同:经学校授权后,申购部门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合同金额为中标单位第二次报价,即整体让利后的报价。工程项目结算调整的依据为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第二次清单报价。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办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办可依据评标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亦可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时,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应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保持一致。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项目实际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内容,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与供应商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合同签订前,申购单位应将项目追加的相关内容、追加理由、补增金额、预算出处等以书面形式报招标办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签订补充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第四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购单位与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采购标准(包括质量与价格)及终止采购合同。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要变更、终止的,申购单位与供应商应将有关合同变更、终止的内容、理由、依据与措施及时书面报告给招标办审核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续签合同。合同金额不超过30万元,学校集中采购过的货物或服务如需要重复采购,该货物或服务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且供应商在合同期内能严格履行合同、兑现服务承诺,提供优质服务。申购部门在原合同到期后可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可续签合同。续签合同金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金额,续签合同次数一般不超过二次,项目总的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由申购部门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履约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招标办备案;部门分散采购的项目由申购部门自行组织验收和备案。

第四十三条 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将所有采购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采购档案包括采购项目计划、采购项目前期论证材料、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审批手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报告。招标办负责将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并归档;部门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由申购部门归档备查。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重大利益。

第四十五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购部门应将协议交招标办备案,在国家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上级部门规定的涉及扶贫任务的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监督办负责对学校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纠正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纪委审查调查室受理学校采购工作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检举。

第四十八条 采购工作人员、采购活动相关人员应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对于不履职尽责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追责问责。涉嫌违规违纪的问题线索,将移送学校纪委审查调查室处理。

第四十九条 采购工作人员、采购活动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应当采用政府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或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审结果依法推荐成交候选人的;

(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六)采购活动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泄露采购相关信息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审的;

(八)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提供不实采购预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的,随意变更采购计划的。

第五十条 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将被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学校的采购业务。

(一)在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或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安全事故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上报辽宁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议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申购部门、采购部门有关人员、评审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为投标的工程类项目提供设计、咨询等服务方案的。 

第五十二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合同执行、并对其进行索赔、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上报辽宁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议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采购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货的;

(三)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

(四)未按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七)有其他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 校内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学校评审专家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评审过程中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尽谨慎审查义务,致使采购结果损害学校利益的;

(二)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三)以项目评审专家身份私下接触该项目投标供应商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的;

(五)收受供应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经济技术实业公司(后勤集团托管)日常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财政部或辽宁省财政厅对采购品目分类、限额标准、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等进行调整时,执行其新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辽石化大[2018]133号)、《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辽石化大[2018]17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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