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制作成本发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05 14:16     点击次数: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成立于20186月,运行至今已近半年,先后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百余项,并总结和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现制定有关发售学校招标文件的规定如下:

一、发售招标文件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二、发售招标文件的必要性

1、借鉴省内部分高校的做法;

2、避免部分供应商报名的随意性;

3、合理补偿制作招标文件的成本;

4、部分解决了专家评审费的经费来源。

三、发售招标文件的适用范围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项目按成本发售招标文件。

四、发售招标文件的标准

1、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200/份发售招标文件;

2、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300/份发售招标文件;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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