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应急采购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5 10:00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应急采购管理工作,明确采购工作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各项应急事件能够顺利处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在处置不可预见的应急、突发情况时,无法在限定时间内按有关规定尽快完成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 以下四种情形适用应急采购:

(一)突发水、电、暖、通讯、道路、燃气、消防等设备、设施及实验室设备故障的抢修;

(二)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校园安全等事件的应急处理;

(三)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文件、指令而必须发生的应急采购事项;

(四)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认定的其它应急采购项目。

第四条 学校应急采购遵循“归口管理、快速合规、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限额

第五条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30 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应急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应急采购项目实施前,申购单位需提交《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应急采购申请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于特别紧急、涉及师生安全等无法先行按以上规定流程审批的采购事项,申购单位可在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并请示校长后随即组织采购,然后再参照上述流程补办相关审批手序。

第四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应急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计财处、审计处、资产处、工会、招标办等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申购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应急采购小组,参与应急采购的谈判或评审工作,确定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应急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预算、质量和服务等内容要求,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组织采购,包括市场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如遇同类采购项目,除上述采购方式外,可以从已通过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方式与学校签订过合同的供应商中选取信誉和服务较好的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也可通过用户推荐合格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原则上供选取和推荐的供应商数量不低于 3 家。

第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市场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条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应急采购小组应当明确采购内容、评定标准等事项,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急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服务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商定的合理价格进行采购。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应急采购供应商确定后,按学校现行的合同管理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应急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申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验收、固定资产登记和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和有关资料(包括应急采购申请表、采购论证报告、市场调研记录、专家咨询意见、决策会议纪要等)由申购单位协助招标办进行整理并由招标办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对于可预见的、常规性的采购项目,应提前按要求拟定采购计划,不得以抢险、应急的名义规避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 在应急采购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因人为原因导致延误采购并影响紧急事件处理的;

(二)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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