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评标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5 14:09     点击次数:

为规范招标评审工作,确保评标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评委及其他参加评标会议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评审纪律,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二、开标评标期间应主动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不得随意接打电话及出入评标会场;确需与外界联系的,应在现场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评委、招标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评委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做到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五、评委应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也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六、 参与评标的所有人员不得与投标人在会场外进行私下接触,在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时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七、用户单位代表陈述项目的用途、要求时和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或歧视性的见解,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所有参会人员不得发表影响评委独立、公正评标的言论。

八、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将任何形式的评审材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评标工作结束后,申购单位及用户可带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并履行保密义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81116

 

上一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制作成本发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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